湖北竹山一女童走失 35年后返乡认亲******
中新网十堰1月11日电 (金勤 吴涛 李国尧)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城关镇窑沟村,走失35年后的胡某梅(现名)11日回到阔别已久的家乡,携丈夫、孩子与亲人团聚。
当日一大早,姐姐张善梅的家中布置了红色气球,挂起横幅,欢迎妹妹胡某梅回家。上午10时,胡某梅乘坐的小车刚一进村,67岁的妈妈黄治珍立即迎上前去,紧抱数十年未见的小女儿,泪流不止。张善梅手捧鲜花,将妹妹紧紧搂在怀里,嘴里不断念叨:“回来就好,回来就好,终于圆了父母的心愿!”
1986年2月,竹山县田家坝居民张扬全与黄治珍生下一女孩,当时还没有取名字,就一直称呼她为小女儿。1988年2月,夫妻两人因感情问题离婚,张扬全带着小女儿外出流浪,在途经十堰火车站时,小女儿被人抱走。因父亲没有及时报警,给查找工作带来难度。30多年来,姐姐张善梅及家人一直没有放弃寻找。
2022年8月,张善梅再次联系竹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并将父母的血样采集入库。同年11月16日,成功比中河南省淅川县居民胡某梅。确认父母都还健在后,胡某梅和丈夫决定等到两个孩子放寒假后,一起回湖北省竹山县认亲。
胡某梅介绍,她长大后从养父母口中得知自己是被收养的。2019年,在丈夫的陪同下,她到当地公安部门采集了血样,没想到35年后还能成功找到亲人,真是太感谢鄂豫两地的公安民警了。
目前,湖北竹山警方正在对胡某梅为何走失展开调查。(完)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