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见闻)台湾主播福州直播卖年货:从“寻根”到“留下来”******
中新社福州1月8日电 题:台湾主播福州直播卖年货:从“寻根”到“留下来”
中新社记者 吴晟炜
“马上到春节了,我们这个海鲜大礼包分量足、品类多,赶紧拍一号链接。”已是晚上8点,吴升桦还戴着老虎造型的头套,在镜头前向网友们兜售着年货。
吴升桦的直播间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中亭街,这里是福州最热闹的服装批发市场之一。
一个多小时直播下来,吴升桦走出直播间,顾不上休息片刻,又直接来到另一个直播区域,调试灯光、测试话筒,与主播交代着直播的细节。
“新春将至,直播带货销售的热门产品是各种的礼包、海鲜、零食、地方特产、茶叶等等,主播们都在加班加点抢占春节商机。”忙完了手头的工作,吴升桦才坐下歇息,向中新社记者打开了话匣子。
“为什么会戴着头套直播呢?”对于记者的好奇,吴升桦说,平时直播的过程之中,时间长了难免会有点枯燥,通过头套等形象的变化,能够让大家有更多的新鲜感。
五年前,看到大陆的电商发展机遇,吴升桦开始经营网络直播业务。如今,他的公司有四十余个直播间、从业人员200多人,年营业额达3000多万元人民币。
从事网络直播运营近五年来,吴升桦已经在行业中崭露头角。在他看来,文化融合到电商的直播带货里面,可以让商品有更好的议价,也可以让直播更吸引人。
吴升桦的曾祖父是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鳝溪人。2005年从台北初到福州,吴升桦原本只是“想看看祖辈生活地方”,却意外发现商机,留了下来。
在福州创业生活的十多年里,吴升桦切身感受到了大陆对台胞台企发展的支持和关爱:台湾青年在榕创业,有租金的补贴,有装修的补贴,还有一次性创业补贴;在用工上,台企用高校毕业生有一个社医保的补贴……他表示,对于“登陆”发展的台湾年轻人来说,这些都是很有帮助的。
吴升桦看好电商行业的发展前景。他告诉记者,因为累积了成熟的电商直播经验,很多跨境电商企业开始与他洽谈合作的意向。他希望通过电商合作形成的选品供应链,再用短视频和直播带货的方式获得更多海外销售量。
如今,越来越多台湾青年来到大陆就业创业。在吴升桦看来,最重要的就是脚踏实地,“机遇和风险并存,只要好好努力,愿意去做,总能收到好的结果”。
2022年10月,在福州出现新一轮本土疫情时,吴升桦第一时间报名当志愿者,协助医护人员和社区工作者,进行核酸采样的信息录入、秩序维护和数据摸排等工作。
“作为福州的一份子,也要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吴升桦第一次当志愿者,穿上红马甲时责任感油然而生。
今年春节,吴升桦和家人决定留在大陆过年,“福州的年味很浓,春节可以多走走多看看,过一个祥和温暖的年”。(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